根據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的是什么制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實行行政審批許可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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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制度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城鄉規劃法》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條 為推動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體系是指一定區域范圍內在經濟社會和空間發展上具有有機聯系的城鎮群體。第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的任務是:綜合評價城鎮發展條件;制訂區域城鎮發展戰略;預測區域人口增長和城市化水平;擬定各相關城鎮的發展方向與規模;協調城鎮發展與產業配置的時空關系;統籌安排區域基礎設施和社會設施;引導和控制區域城鎮的合理發展與布局;指導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一般分為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或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包括直轄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區、自治州、盟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包括縣、自治縣、旗域)城鎮體系規劃四個基本層次。 

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范圍一般按行政區域劃定。根據國家和地方發展的需要,可以編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第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同相應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計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及上一層次的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第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七條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或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城市人民 *** 或地區行署、自治州、盟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或自治縣、旗、自治旗人民 *** 組織編制。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由有關地區的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八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應具備區域城鎮的歷史、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基礎資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測量資料。資料由承擔編制任務的單位負責收集,有關城市和部門協助提供。第九條 承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的規定。第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上報審批前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第十一條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或自治區人民 *** 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復。

市域、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納入城市和縣級人民 *** 駐地鎮的總體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行分級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有關地區的共同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設市城市和重要的縣城。

省域(或自治區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市、縣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鎮、獨立工礦區。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建制鎮、獨立工礦區和集鎮。第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綜合評價區域與城市的發展和開發建設條件;

2.預測區域人口增長,確定城市化目標;

3.確定本區域的城鎮發展戰略,劃分城市經濟區;

4.提出城鎮體系的功能結構和城鎮分工;

5.確定城鎮體系的等級和規模結構;

6.確定城鎮體系的空間布局;

7.統籌安排區域基礎設施、社會設施;

8.確定保護區域生態環境、自然和人文景觀以及歷史文化遺產的原則和措施;

9.確定各時期重點發展的城鎮,提出近期重點發展城鎮的規劃建議;

10.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第十四條 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和深度,由組織編制機關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根據規劃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的成果包括城鎮體系規劃文件和主要圖紙。

1.城鎮體系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

規劃文本是對規劃的目標、原則和內容提出規定性和指導性要求的文件。

附件是對規劃文本的具體解釋,包括綜合規劃報告、專題規劃報告和其他資料匯編。

2.城鎮體系規劃主要圖紙:

(1)城鎮現狀建設和發展條件綜合評價圖;

(2)城鎮體系規劃圖;

(3)區域社會及工程基礎設施配置圖;

(4)重點地區城鎮發展規劃示意圖。

圖紙比例:全國用1:250萬,省域用1:100萬-1:50萬,市域、縣域用1:50萬-1:10萬。重點地區城鎮發展規劃示意圖用1:5萬-1:1萬。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建設,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場鎮建設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基本建設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城市、鎮、鄉和村規劃區重疊的,重疊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活動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的原則進行管理。第三條 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其他鎮應當制定鎮規劃。

鄉應當制定鄉規劃。民族自治地方編制鄉規劃的區域由縣級人民 *** 確定。

縣人民 *** 在縣域村鎮體系規劃中,根據需要確定村規劃編制的區域。

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內的村,應當納入城市、鎮、鄉規劃區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專業或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規劃之間協調一致的原則進行編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縣級人民 *** 應當明確鄉鎮人民 *** 辦事機構承擔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和貧困地區鎮、鄉、村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上級人民 *** 應當給予支持和補助。

跨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所需經費,由相關人民 *** 統籌安排。第八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開發區(園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作為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服從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九條 縣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承擔城鄉規劃重大事項的審議和論證工作。負責審議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涉及空間布局的專業、專項規劃同城鄉規劃間的銜接;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向本級人民 *** 提出審議意見。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人民 *** 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省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本省跨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市(州)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合編。

市(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本市(州)跨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城鄉規劃,報市(州)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應當與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合編。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成都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設區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批。不設區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報經上一級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