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各個環節審批、核準手續

完成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需經發改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地震、防洪、通航、水紋、園林、交警、城管、人防、消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部門等,約十七家管理部門審批。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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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管理

(一)關于實行審批制的 *** 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橋梁等工程還需向水土保持、地震、防洪、通航、水紋等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水土分析和保持、地震安評、防洪影響評價、通航論證、水文分析等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文件和其它需提供的材料。無需省里配置資源(包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能源資源等),且使用市、縣本級財政資金建設的項目,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并實行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審批“兩步并一步走”的程序,即項目單位在完成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等手續的前提下,可直接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按國家、省規定)。項目單位依據發展改革部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二)關于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外商投資項目按國家發改委第22號令要求附相關文件)。項目單位依據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能源項目屬限制類項目,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做法,項目單位應先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預可研報告,取得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復函后,再向國土、環保、水利、規劃、電網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工業項目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標題規范為:關于核準XXX項目的批復。內容應包括:1、項目單位和項目名稱;2、項目建設地點;3、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主要設備選型和技術標準等;4、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5、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和相關要求;6、項目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公眾利益維護等方面的要求;7、文件有效期限。

(三)關于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先編報項目建議書,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項目備案后,項目單位依據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備案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實行備案制項目不再使用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的方式備案,改用同審批、核準項目一樣的正式文件形式,并抄送同級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統計等部門。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標題規范為:關于XXX項目備案的通知。內容應包括:1、項目單位和項目名稱;2、項目建設地點、建設性質;3、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產品方案和主要工藝技術;4、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5、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和相關要求;6、項目資源、環保等方面的要求;7、文件有效期限。

(四)關于投資項目管理權限。根據省 *** 有關文件要求,為了建立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與項目用地審批等方面相互銜接的機制,在繼續執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第19號令)、《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 *** 第45號令)和《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省 *** 第46號令)等文件、法規規定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條件和程序的基礎上,決定對部分投資項目審批管理權限作相應調整,即下列項目一律由省發改委審批(核準、備案)或轉報國家發改委審批(核準):一是需省里配置資源(包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能源資源等)或平衡建設條件的項目;二是需列入全省重大項目調度會議調度的重大項目和列入使用省級用地指標的重大項目。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需省里配置建設用地指標的項目還需向省國土廳申請無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及地災評估報告的審批、向發改部門申請節能評估報告的審批。

(五)關于項目咨詢評估和論證。要求審批和核準類項目,項目審批(核準)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評估的,應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審批(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對于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審批(核準)機關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二、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完成的建設工程規劃建設行政審批流程

(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規劃分局(建筑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受理;

2、規劃分局(建筑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組織選址踏勘用地,審查確認,建規科(建筑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向建設單位或個人核發規劃條件,規劃分局(建筑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向行政審批服務科(以下簡稱審批科)發出可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憑證。

3、建設單位或個人持申請材料(需提供資料詳附件1)、規劃條件,到審批科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科核實材料要件齊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對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在限期內不能補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處理。

(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確認建設用地范圍申請和用地范圍圖(1:500-1:2000地形圖),規劃分局(建筑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受理;

2、規劃分局(建筑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審查確認,并向審批科發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證;

3、建設單位或個人持申請材料(需提交材料詳附件2),到審批科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科核實材料要件齊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在限期內不能補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處理。

(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筑)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需提交材料詳附件3);

2、審批科核實材料要件齊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在限期內不能補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處理。

(四)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需提交材料詳附件4),審批科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受理;

2、審批科核實材料要件齊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對要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在限期內不能補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處理。

附件:

辦理“三證一書”申辦材料具體內容如下:

(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辦材料:

(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申請表(網上下載);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證明文件;

(3)有分局(建筑類)或市政規劃科(市政類)審查確認的擬建項目用地范圍1:500—1:2000的地形圖;

(4)對法律規定需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提交經審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5)按《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和環保部門的審批文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建設項目提供經主管部門審批的《地質災害評估報告》;《江西省對城市建設項目試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通知》規定的建設項目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類)申辦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行政劃拔用地需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3)發改委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4)規劃分局審查確認的用地范圍1:500—1:2000的地形圖;

(5)行政劃拔建設用地提供 *** 劃撥決定書或預審意見;公開出讓用地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非劃拔用地建設項目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房地產開發項目應提供)等;

(三)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辦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經審查同意的臨時建設方案;

(3)在批準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的承諾書。

(四)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市政類)申辦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發改委立項審批文件(限 *** 投資類);

(3)已標示道路、橋梁紅線經市政規劃科審查確認的1:500—1:2000地形圖四份;

(4)劃拔用地批準文件或預審意見復印件;

(五)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類)申辦材料:

(1)建筑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復印件(需驗原件);

(3)經分局審查確認的總平面規劃圖(或修詳規)、建筑設計方案(含平、立、剖面圖和效果圖,采用《SUN日照分析軟件》對規劃建筑方案日照分析合格結果),批前公示資料;

(4)經分局審查確認的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圖;經分局審查確認的小區給水、排水工程管線規劃圖;

(六)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類)申辦材料:

(1)建筑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土地臨時使用證明文件及宗地圖復印件;

(4)經分局審查確認的修建性規劃圖,或規劃建筑方案;

(5)經分局審查確認的施工圖;

(6)批準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的承諾書。

(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類)申辦材料:

(1)市政工程規劃申請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道路、橋梁工程、園林工程需提供)復印件(驗原件);

(3)經市政規劃科審定的道路紅線圖,市政設計方案(道路、橋梁、園林工程需提供);

(4)經市政規劃科審定確認蓋章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蓋章的施工圖;

(5)涉及園林、交警、城管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6)經市政工程規劃科審定蓋章的管線平面地形圖(管線工程需提供)。

(八)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辦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網上下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3)經人防部門審定的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圖或人防部門同意異地建設的批文;

(4)按《消防法》第十條和公安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項目類別須消防部門對項目消防設計進行審查的,應提交消防部門的審查合格意見。

(5)施工單位出具的現場符合開工條件的證明;

(6)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情況備案報告書、招標情況告知書;

(7)圖紙審查報告、圖紙審查合格書、圖紙審查備案單復印件(驗原件);

(8)在招投標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附現場項目部人員組成名單及《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增加條款》;及在招投標部門備案的《監理合同》附現場監理人員名單;

(9)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

(10)經監理單位審查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11)建造師及“五大員”(施工員、質檢員、預算員或造價員、材料員、專職安全員)原件或招標部門的扣證憑證;

(12)外地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進入贛州市備案表復印件(驗原件);

(13)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辦理的《質量監督書》、《安全監督書》、《安全條件審核表》;

(14)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防止拖欠民工工資保障金和簽訂民工工資勞動保障事務 *** 協議證明》。

什么是地質災害資質

地質災害資質,即地質災害施工資質,是國家頒發給一些國有工程機構或者私有工程企業的地質施工資質的一種,用于證明他們具備在發生地震的地方進行就在施工的能力。

地質災害施工資質具有甲級、乙級和丙級三種,三種的具體要求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過一項(含)以上大型或二項(含)以上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二)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高級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單位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8%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術人員中短期(一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 15%;

(四)具有與所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注冊資金12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00萬元以上。

2、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一項(含)以上中型或二項(含)以上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二)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6%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術人員中短期(一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四)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300萬元以上。

3、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工程技術骨干接受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

(二)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職稱的會計師和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4%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術人員中短期(一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四)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

地質災害評估報告到底是哪個部門需要

按照之前國土部的規定,建設項目預審中,地質災害評估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是必備的申報材料。。但是目前有些省內規定,土地預審可不提供,但是審批階段必須提供。

地質災害評估報告又稱地質災害災情評估是對地質災害活動程度及破壞損失情況進行評定估算的工作。

地質災害的【定義】: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對于已經發生的地質災害,地質災害評估的【基本 *** 和主要內容】是調查地質災害活動規模,統計地質災害對人口、財產以及資源、環境的破壞程度,核算地質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評定地質災害等級。

對于有發生可能但尚未發生的地質災害,地質災害評估是預測評價地質災害的可能程度,對此有人稱之為地質災害風險評估或地質災害風險評價。

其【基本內容和步驟】是首先分析評價地質災害活動的危險程度和地質災害危險區受災體的可能破壞程度,即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價和災害區的易損性評價,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預測地質災害的預期損失,即進行地質災害的破壞損失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