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勘查資質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地質災害勘查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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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工程在施工之前,都需要經過勘查,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也不例外,不過,企業要想承接這樣的項目,就需要有 地災資質 中的地質災害勘查資質。

不過,說是這么說,一個資質,想要辦理下來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企業的實力不夠,比如說人員不足,設備不足,或者操作方式不對,那都可能無法將地質災害勘查資質成功辦理下來,接下來,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地質災害勘查資質的相關知識吧。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2022年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報條件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 甲、乙 兩個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類別包括 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

自然資源部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甲級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單位乙級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同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資質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其中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專業

技術人員中退休人員數量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更低數量要求的10%;

(三)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探地雷達等設備;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施工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錨桿錨索鉆機、鑿巖機等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

【人員和業績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人員

和業績條件:

(一)甲級資質

1.人員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 50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 25 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0 人;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 30 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 20 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10 人。

2.業績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 5 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項目總數不少于5 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60 萬元;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 5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不少于 5 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1000 萬元;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 5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不少于 5 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30 萬元。

(二)乙級資質

人員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 10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 人;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 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5 人。

【申請材料】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身份證、職稱證書、學歷證書、申報前連續3個月由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文件,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單位設備的所有權材料或者租賃合同;

(五)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者質量管理制度文件;

(七)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申報業績的項目合同、驗收報告或者專家評審意見;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申報業績的項目合同、驗收報告。申報業績的信息應當與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公示的有關業績信息相一致。

辦理地質災害治理乙級資質需要什么條件?

一、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資質分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乙、丙級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乙、丙級資質。甲級資質的審批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乙、丙級資質的審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辦理。

二、申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資質申報表;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5.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6.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7.管理水平與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8.技術設備清單。

三、申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資質申請表;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勘查、設計、施工),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監理);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勘查、設計、施工);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5.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6.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勘查、設計、施工),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監理)7.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勘查、設計、施工),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監理);8.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9.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四、每年受理資質申請具體時間見省國土資源廳公告。

地質災害治理資質

法律分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質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法律依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有哪些規定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丙3級資質單位分別應具備的條件和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來獨立承擔過一項(含)以上大型或兩項(含)以上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高級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單位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8%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所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12朋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00萬元以上。

(2)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一項(含)以上中型或兩項(含)以上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6%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300萬元以上。

(3)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主要工程技術骨干接受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

②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職稱的會計師和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4%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在1/2左右。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

甲級、乙級、丙級施工單位的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規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2)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3)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貴州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的行為造成地質環境惡化,給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面裂縫和礦坑突水等。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區域是城、鎮和人口集中居住區、交通干線、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重點水利工程和環保工程、礦山、風景名勝區及自然保護區等。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進行。第六條 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組織地質災害事件糾紛的調處和裁決;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并協助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計劃,并對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造成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九條 制定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論證時,必須作出地質環境質量評價和預測,并制定合理利用、保護地質環境及防治地質災害的方案。第十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項目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實施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中,必須開展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第十一條 承擔地質環境評價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及其成果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的申請和頒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成果的審批,應當按照計劃任務書的審批權限及相應規范要求,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未經審查批準的成果報告,不得作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的依據,有關部門不得自行批準。第十三條 進行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必須按國家、省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成果資料的匯交,按照《全國地質檔案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第十四條 地質災害隱患區和危險區的范圍,由地、州(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經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批準。

在地質災害隱患區域內,不得進行可能造成地質災害的活動。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嚴禁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放渣石、棄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防治規劃經計劃部門核準后,由同級人民 *** 批準實施,并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多發區域和重點區域地質環境的監測。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制度,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在有地質災害的隱患區域,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危及本地區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監測。所獲監測數據和資料在上報主管部門的同時,應當報送當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七條 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經省人民 *** 批準后,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向有關部門發布。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地、州(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發布。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發布或者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發生后,有關部門應及時向當地人民 *** 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 *** 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有關部門采取緊急防災措施,減少災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