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是指在自然或人為因素的作用或影響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地質作用(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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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的形成是致災地質作用與受災對象(人、財、物、設施)相遭遇的結果。沒有致災地質作用,災害無法發生;而若致災地質作用遇不到有價值的受災對象,造不成損失,也不稱為災害。致災地質作用是主導因素,受災對象是被動客體。地質災害的類型常按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和特點進行劃分,而災害大小則以受災對象的損失大小進行評估。我國地質災害種類很多常見的有10類30多種。
地質災害可分為自然地質災害和人為地質災害兩類。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進程,有的是逐漸完成的,有的則具有很強的突然性。據此,又可將地質災害分為緩變性地質災害和突發性地質災害兩類。緩變性地質災害如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突發性地質災害如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緩變性地質災害常有明顯前兆,對其防治有較從容的時間,可有預見地進行,其成災后果一般影響范圍大,只造成經濟損失,不會出現人員傷亡。突發性地質災害突然,可預見性差,其防治工作常是被動式的應急進行,其成災后果常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所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等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對象。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易發區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并且可按照災害種類劃定,不同災種其易發區范圍不同,有點、帶、區域性易發區。一般說,崩塌、滑坡易發區為點狀;地裂縫易發區為條帶分布;地面沉降、泥石流易發區呈區域性分布。易發區的劃定要通過專業隊伍進行地質災害專門調查,按照易發區劃定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劃定,并經縣(市)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認定。
【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致災地質作用處于臨界穩定狀態或不穩定狀態,有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地區。危險區需進行監測和應急調查,提出預防措施,危險區范圍一般較小,且多指突發性災害,即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災害所影響的范圍。危險區劃定要通過專業隊伍進行專門調查或勘查,對致災地質作用的穩定性作出評價后劃定,并經縣(市)人民 *** 地礦主管部門審查認定。危險區應有明顯預警牌和告示,以防災害發生,造成人員傷亡。
【汛期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國土資源部要求各級人民 ***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每年汛期前必須編制汛期地質災害防災預案,這是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更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的一項防災減災的有效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防災預案,主要對省內重要城市、重點礦山、重要交通干線等災害作出初步評價預測,對其防治提出原則建議;對影響特別大、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財產損失的隱患點,盡可能提出較為具體的預報意見,提出可行的防災、減災措施建議;作出汛期突發災害陷患巡回檢查計劃。
市(地)、縣級防災預案,主要應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防災預案對本地區地質災害的趨勢預報和防災要求,圈定重點防范區段;對重要災害隱患點,作出中長期預報,對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預測。逐點落實包括監測、報警、疏散、應急搶險等內容的預防措施,防災責任要落實到具體的鄉鎮、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具體負責人;作出群測人員培訓計劃和重要隱患點巡回檢查計劃。
【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地質災害預報制度是地質災害防治過程中,為避免或減輕地質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針對不同地質災害實行事先預報的一項基本制度。防治地質災害應該是“預報”重于“治理”。預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成災范圍、影響強度。預報分為長期、中期、短期和臨災預報。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是指5年以上的地質災害危險性的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區劃和易發區的圈定;地質災害中期預報,是指幾個月到5年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地質災害短期預報,是指幾天到幾個月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是指幾天之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各期預報按有關規定分別由縣以上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發布。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998]15號《關于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中,特別強調要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速報制度,要求各級人民 ***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發生地質災害后,要把準確情況迅速上報,其要求如下:
發生一般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 *** 應及時向地區(市)主管部門上報,并由縣人民 *** 組織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發生較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 *** 應于48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同時越級上報省主管部門,由地區(市)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將詳情上報省主管部門;發生重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 *** 應于24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并同時越級上報省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由省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并將詳情上報國務院主管部門;發生特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 *** 應于24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并同時越級上報省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在24小時內提交的速報報告,應根據已獲得信息說明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時間、傷亡人數、地質災害類型,并盡可能說明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誘發因素、地質成因和發展趨勢等。同時提出主管部門所采取的對策和措施。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結束后,應及時提交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①發生位置,包括行政區、縣、鎮、鄉、村等;②發生時間、傷亡人數;③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可能的間接經濟損失;④地質災害類型;⑤地質災害規模;⑥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包括地質條件和誘發因素(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⑦發展趨勢;⑧已經采取的防范對策、措施;⑨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議。
【地質災害險情巡視制度】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998]15號《關于加強汛期地質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等文件中,特別強調要進一步完善險情巡視制度,要求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各級人民 ***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汛期要組織技術力量對重點危險區進行地質災害巡回檢查,發現危險點和群眾提供的險情線索,要作現場調查、迅速作出危險性、危害性判斷,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督促當地 *** 采取必要的應急防災措施。特別要加強連續降雨后或暴雨后的險情巡回檢查,防患于未然。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預警體系】地質災害嚴重的縣(市),當地人民 *** 要在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過程中,進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群眾監測 *** 、群專結合的預報預警系統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的防災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危險區管制】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縣(市)以上人民 *** 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后,國土資源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并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開展建設。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在巖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 *** 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并進行監督檢查。
【地質災害防治原則】從我國國情出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要求,促進經濟發展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綜合決策,保障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突出“以人為本”的思想,要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更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著重落實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包括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體系、監督管理體系、監測預報和群測群防的防災體系;堅持各級 *** 對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制度,依靠地方 *** 組織,形成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防災預警體系;堅持按客觀規律辦事,因地制宜,東、中、西部防治重點各有側重的原則。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求】查明災害險情是實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前提。地質災害實施防治工作前,為工程措施的選擇、工程布置、結構設計和施工要求等提供依據。必須做好勘察工作,準確查明地質災害的險情狀況,包括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原因、變形機制、邊界、規模、活動狀態、穩定狀況及危險程度,以及所處的地質環境條件,并預測評價可能造成的危害。
要合理確定防治目標。防治工程的防治目標包括形象目標和安全目標。形象目標指防治對象的范圍、部位;安全目標指經過工程防治所應達到的安全標準。
要多方案比選防治工程方案。方案比選的依據是地質有效性、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
要妥善確定施工 *** 和施工程序實行信息法施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 ,既要有利于順利完成本身的施工任務,又要不因施工擾動而對變形的質體造成新的破壞。對每種新的或較有破壞性的施工 *** ,采用之前都要進行 *** (工藝)試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要分階段進行,以便根據前期效果修改后期工程設計。在施工中遇有地質情況與設計圖所預計的不同或發生新的變化時,應及時修改。
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中的監測工作。通過監測才能較準確地掌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效果。監測內容依地質災害的性質及防治措施而定,監測網一經建立,就要按預定期限,堅持連續監測,并須及時整理分析監測資料,做出定期動態評價;發現險情要及時上報。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資質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非標準化特殊的地質工程。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上述幾項辦法明確規定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乙、丙三級資質單位應具備的具體條件。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對地質災害的活動程度進行調查、監測、分析、評估工作,主要評估地質災害的破壞能力。地質災害危險性通過各種危險性要素體現。分為歷史災害危險性和潛在災害危險性。歷史災害性是指已經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活動程度,要素有:災害活動強度或規模、災害活動頻次、災害分布密度、災害危害強度。其中危害強度指災害活動所具有的破壞能力,是災害活動的集中反映,是一種綜合性的特征指標,只能和災害等級進行相對量度。
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指未來時期將在什么地方可能發生什么類型的地質災害,其災害活動的強度、規模以及危害的范圍、危害強度有多大的一種分析、預測。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受多種條件控制,具有不確定性。地質災害活動條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氣候條件、水文條件、植被條件、人為活動條件等。歷史地質災害活動對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具有一定影響。這種影響可能具有雙向效應,有可能在地質災害發生以后,能量得到釋放,災害的潛在危險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動特點,災害發生后其活動并未使不平衡狀態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災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條件下將繼續發生。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災害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資源毀壞以及社會經濟系統失控等一系列社會——經濟現象稱為災情。地質災害災情評估是指對由于地質災害造成的自然環境惡化,人類生命財產損毀或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資源、環境發生嚴重破壞的現象進行調查統計、分析、評估的工作。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要素包括:致災環境要素、地質災害活動要素、受災體要素、破壞損失要素。地質災害災情評估有多種類型:根據評估時間分為災前預評估、災中跟蹤評估、災后總結評估;根據評估范圍分為點評估、面評估、區域評估。
災前預評估是對一個地區或一個潛在地質災害事件的危險程度和可能造成的破壞損失程度(期望損失)的預測性評估,它的目的除了為減災決策和防治工程提供依據外,還可對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等提供依據;災中跟蹤評估和災后總結評估都是在災害發生后,對已經出現的災害進行調查、統計、分析,其目的是為及時、有效地進行抗災救災提供依據;點評估是指對一個地質災害體或一個具有相同活動條件和特征的相對獨立的災害群的災情進行評估;面評估是對一個具有相對統一特征的自然區域或社會經濟區域進行的地質災害災情評估。區域評估是指跨流域、跨地區的地質災害災情評估。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中都明確規定,建設用地審批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所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就是對在進行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可能導致工程建設場地及其附近地質災害發生的危險性,或者在已知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評價和估量,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止地質災害發生的必要措施,以避免或減輕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之所以會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基本有兩種情形:一是工程選址不當,將居民點、重要工程選在受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威脅的地方;二是不適當的工程活動誘發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從而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如果在工程建設前進行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避免因工程選址不當或不恰當的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減輕損失,這是做好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最有效的手段。
進行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規范、約束人類工程經濟活動,減少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評估結果必須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查批準手段時,必須持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凡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具有專門資質的單位按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評估工作。
人防監理資質管理規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為加強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制定了《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人防監理資質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人防監理資質管理規定: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行政許可資質***以下簡稱許可資質***管理,保護監理、建設和施工等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人防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提高防護工程建設質量和監理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裝置設施用房組成,為保障人防指揮、資訊、疏散、掩蔽、儲備、救護等需要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辦法所稱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是指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實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重要廠礦企業生產設施的防護部分。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監理許可資質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監理資質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許可資質分甲級、乙級、丙級。
人防監理資質管理規定:許可條件
第四條 從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為非外資企業,須按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監理業績等條件申請許可資質,經審查合格并取得許可資質后,方可在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監理業務。
第五條 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甲級許可資質的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時具備房屋建筑工程甲級監理資質和人防工程監理乙級資質;
***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12名以上,安裝專業3名以上***;
***三***近5年來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抗力等級5級的人防工程。
第六條 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乙級許可資質的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時具備房屋建筑工程乙級監理資質和人防工程監理丙級資質;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8名以上,安裝專業2名以上***;
***三***近5年來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條 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丙級許可資質的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房屋建筑工程丙級監理資質;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4名以上,安裝專業1名以上***。
第八條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許可資質單位可以承擔的業務范圍:
***一***甲級單位可承擔全國范圍內各種抗力等級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二***乙級單位可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抗力等級5級及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三***丙級單位可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抗力等級6級、6B級及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人防監理資質管理規定:申請和辦理
第九條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甲級許可資質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
申報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甲級許可資質,應當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在中國人民防空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時,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條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乙級、丙級許可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許可資質審批情況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
申報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乙級、丙級許可資質,應當向監理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許可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統一格式、各發證主管部門編號發放。
第十二條 申請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證書,人防部門頒發的人防工程監理資質證書;
***四***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人防工程監理員及其他監理人員情況表;
***五***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人防工程監理員證書和其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及養老保險證明;
***六***監理業績表;
***七***監理業務手冊。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組織的人防工程監理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從事人防工程監理的工程師。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監理員,是指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組織的人防工程監理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從事人防工程監理的人員。
人防監理資質管理規定:資質變更和延期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變更:
***一***變更***的;
***二***變更監理單位法人代表的;
***三***變更監理單位名稱的。
第十六條 頒發資質的人防主管部門收到監理單位提交的許可資質變更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稽核合格的辦理許可資質變更手續。許可資質變更后載明變更日期,原許可資質證書作廢,有效期不變。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監理單位法人、合伙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門核準變更的有關檔案;
***五***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監理單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監理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八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監理單位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時,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內,向頒發資質的人防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監理單位,經審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合并,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監理單位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條件。
監理單位分立或改制,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辦理。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在領取新的人防工程監理許可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登出。
第五章 委托與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優選人防工程監理單位;對涉及安全、保密規定要求可不進行公開招標的人防工程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確定人防工程監理單位,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具有甲級資質單位在開展業務前應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設定障礙。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根據人防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配備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監理人員和監理設施。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和現場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計劃、監理實施細則;從事施工階段監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裝置采購監理與裝置監造、資料管理等工作均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的要求。 下一頁更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有哪些?誰清楚?
事實上,早在2014年開始我國即在部分地區嘗試探索“取消強制工程監理”,逐步推進工程監理制度的市場化發展變革,以建設單位自營管理、全過程工程咨詢、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等形式,創新深化工程監理行業發展,重新孕育工程監理市場發展的全新機遇。
當然,由于近年來各地工程監理改革政策不斷,全國取消強制工程監理的試點范圍不斷擴大,如全過程工程咨詢、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等制度方式代替工程監理的爭議與呼聲越來越大,部分工程監理人員未全工程監理改革深意,不可避免的對監理行業發展產生危機與恐慌感。這里主要通過解讀工程監理制度變革中的全新市場機遇,消除相關人員的從業危機顧慮。
1、監理資質管理與市場需求
由于我國工程監理制度的起步發展時間較晚,監理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要求較高、知識結構較為復雜,工程技術、法律知識、合同管理、計量知識缺一不可,這導致國內工程監理市場長期存在較大的人才缺口。同時,由于監理行業長期存在的低價市場競爭現象,監理定位、責任權利設置不完善,導致工程監理人員行業地位與薪酬水平普遍不高,造成大量的優秀人才流失。
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系統最新數據顯示,截止2020年10月13日,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共213135人。而據估,同期全國高端監理人才的市場需求約在60萬人左右。因此,客觀上,國內工程監理市場對于監理人才有著較強的市場需求。
從監理職業資質管理的政策動向來看,國家對于高級監理人才也表現出迫切的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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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與發改委聯合印發《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提出“注冊監理工程師”及“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的項目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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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8日,住建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與《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不僅指出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還取消此前監理工程師報考條件中的中級職稱限制,將原本2年的考試周期改為4年,大大降低了監理工程師的考試門檻,提高考試通過率。
此外,隨著近年來全國社保聯網,認證合一查處更加嚴格,監理市場長期存在的 *** 現象也得到一定緩解,市場對于有效監理工程師資質的需求日益強烈,這都為監理人員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機遇。
2、創新深化工程監理行業發展
隨著“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在全國的試點應用范圍不斷擴大,各地區積極探索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后的代替方案,目前主要包括建設單位自營模式、外部聘請監理單位模式( *** 購買服務委托監理)、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管理模式、購買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模式。
建設單位自營模式
在自營模式下,由建設單位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內部工程師,履行監理職責。實際履行監理職責的相應人員,屬于建設單位的內部員工,而非單獨的一方責任主體,其只需對建設單位(業主)負責,不承擔 *** 賦予的責任。原有的法定監理職責由建設單位承擔。
這符合近年來,國家不斷壓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政策意見,能夠倒逼建設單位主動重視項目監理工作的規范性與合理性,改變過往“五方責任”制度下責任邊界不清晰,質量安全事故多由監理單位“買單”的情況,有利于促進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
外部聘請監理單位模式
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后,建設單位還可以通過委托外部監理單位的方式對項目工程進行監理服務。目前這種方式主要通過 *** 購買服務委托監理,即地方住建局通過 *** 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若干家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如需聘請外部監理單位,需通過 *** 網站申請,從上述監理單位中進行選擇。
這種模式的更大特點,即是避免了過往工程監理投標中的不健康低價中標問題,通過 *** 購買服務統籌安排,確保監理單位的資質能力,規范監理執行。同時,由于監理服務費用經由住建部門按程序向財政部門提請支付,避免過往建設單位以監理費“挾制”監理單位的不規范市場現象發生。在這種監理模式下,工程監理人員有著較好的監理環境,能夠有效保證監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與合理性,有利于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
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保險
除了建設單位自營模式與外部聘請模式外,部分地區還提出以“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代替工程監理對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進行有效控制。
從形式上來看,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我國接軌國際慣例,在建設工程領域創新應用的全新工程管理模式,與工程監理制度是代替與被代替的關系。但從監理行業發展來看,無論全過程工程咨詢還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都是國內新興的工程管理行業,客觀上極為缺乏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才,這就為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發展機遇。
以全過程工程咨詢為例
工程監理的本質即為一種工程咨詢管理服務,理論上的監理職能更是覆蓋項目建設全生命周期的咨詢管理,但礙于國內監理制度發展定位模糊,監理職能的發揮往往局限于施工階段,并未完全體現出監理行業的原本價值。
監理行業向全過程工程咨詢轉型升級,能夠重新塑造監理行業價值,真正發揮工程監理在項目建設全過程中的咨詢管理功能,有效拓展工程監理的縱向業務延伸。
此外,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中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同樣具有覆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監管特征,且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質量管理服務機構有著良好的質監環境條件,不受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影響,能夠更大限度發揮監理原有的質量安全監管功能。
近年來,國家對于工程監理制度的改革動作不斷,引發了部分行業人員的危機與恐慌,但危機之中同樣孕育著生機。目前,工程監理行業發展逐漸趨向市場化運作,各地在取消強制監理后創新探索的各項代替模式,有利于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促進著監理行業的全新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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