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5修正)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號),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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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和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用地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

依照前款規定已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不再單獨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