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公司跨省需要到哪里備案

一般是到作業單位所在地的國土局的測管科進行備案。特殊情況需要到省測繪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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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包括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測繪活動是指單位和個人從事測量、地圖 *** 及其他涉及測量、地圖 *** 的活動。第四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測繪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測繪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其業務受市規劃局的指導。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寧波大榭開發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按《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寧波大榭開發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并接受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測繪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市使用國家統一的坐標系統,以及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又相對獨立的寧波市獨立坐標系;使用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執行國家規定的等級和技術標準。

大于、等地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圖測繪和其他工程測量,應當按照寧波市獨立坐標系進行分幅和編號;小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地形圖測繪,應當納入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系列。第六條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科學研究,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和測繪活動綜合效益。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應當為測繪活動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從事測繪活動。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測繪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法測繪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測繪規劃管理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分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并分別報國家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編制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編制程序執行。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列入同級財政支出計劃。第九條 市、縣(市)地籍和房地產測繪規劃,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縣(市)土地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并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和房地產測繪工作。

地籍和房地產測繪規劃應當和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市民政部門共同編制;鎮(鄉)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由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縣(市)民政部門共同編制。第十一條 水利、交通、冶金、電力、地質等部門,應當結合市、縣(市)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并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超前組織測繪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圖,并做到系列配套、定期更新。

市、縣(市)城市規劃區的更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圖按照1∶500或1∶1000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區的更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圖按1∶500制定,更新周期一般為四年。第三章 測繪資格管理第十三條 本市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測繪資格證書。

外地測繪單位需在本市從事測繪業務的,應當持有效的測繪資格證書,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驗證手續。第十四條 測繪單位資格等級,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按規定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證;乙級測繪資格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證;丙、丁級測繪資格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證。第十五條 甲、乙級測繪資格證書應當按國家、省規定辦理年檢。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年檢。第十六條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出租。

測繪單位不得為其他單位測繪項目成果代蓋印章,不得接受其他無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或個人的 *** ,不得允許其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